羅馬書第六章12-23節

奉獻與順服 ◎黃濠光牧師

「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;惟有神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永生。」(23)

保羅講完稱義之後,接著講成聖,本章的內容就是關於成聖。在本章上半段中,保羅提到兩件事。第一是「知道」(6),知道我們已經與基督聯合,這是浸禮的意義。第二是「看」(11),看我們向罪是死的,向神是活的。在下半段的經文,保羅提出另外兩個詞,一個是「奉獻」,另一個是「順服」。

關於奉獻,有消極和積極兩方面。消極方面,不要容罪在我們必死的身上作王(12)。人的身體並非邪惡,但卻是私慾的居所,所以不要將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(13)。肢體代表人行動的工具和能力,包括手和眼睛。積極方面,要獻給神作義的器具(13)。理由是我們都是從死裡復活的人;另一個理由是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(14)。如果還在律法之下,就非要遵守不可,一旦違背就要接受懲罰。但在恩典之下,表示倚靠基督,是祂叫我們稱義,而不是定罪。這就是為甚麼我們有自由。

當保羅再強調恩典,說恩典在律法之上,就會引起一個想法:神既然有赦罪恩典,是否人可以繼續犯罪,因為犯了罪祂就赦免,那麼可以不斷犯罪嗎?保羅的答覆也是:斷乎不可(15)。其實這問題跟第1節一樣,保羅用浸禮的邏輯來回答第1節的問題。現在他用悔改歸正的邏輯來回答第15節的問題。當一個人悔改歸正之後,就把自己獻上給神,成為義的奴僕,完全順服神。我們本來是罪的奴僕,但主釋放了我們,之後我們不是獨立自主,因為人是受造之物,總是有個主人,而自己永遠不會成為主人。如果不是罪的奴僕,就是義的奴僕。「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,順從誰,就作誰的奴僕嗎?或作罪的奴僕,以至於死;或作順命的奴僕,以至成義」(16)。在羅馬時代,大多數奴僕都是打敗仗之後被迫作奴僕,但也有一些人是自願作奴僕,因為住和食的基本需要可以得到解決。身為奴僕,就等於沒有自由,因此作誰的奴僕,就順從誰,都要受約束。作罪的奴僕,不受義約束,但結果是死亡。作義的奴僕,雖然有約束,但結果是永生。作罪的奴僕,所做的是不法,作義的奴僕,可以成聖(19)。作罪的奴僕,是會腐敗下去,作義的奴僕,是不斷進步。人不論是罪的奴僕,或義的奴僕,兩者都有自由,也有約束。罪中的自由帶來死亡,義中的約束帶來永生(20-21)。

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」(23),工價就是工資,是人作工後當得的。人犯罪,那當得的回報是死亡,但神的恩賜在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永生。恩賜就是禮物,禮物就是自己不勞而獲的東西。我們有罪,不配得永生,但神將這永生的禮物給了那些凡在基督耶穌裡面的人。

◆每逢有犯罪的試探臨到時,我們要常常提醒自己:我是誰?我明白悔改歸正和浸禮的意義嗎?我明白與基督的死和復活聯合的意思嗎?我明白作義的奴僕需要順從道理嗎?保羅說:「感謝神!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,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」(17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