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第七章7-13節

針對那些厭棄律法的人 ◎黃濠光牧師

「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」(12)

保羅寫羅馬書,好像對律法有負面的看法。他說:「現今就脫離了律法」(6),那麼律法是不是不好的東西?有些討厭律法的人總是希望能擺脫律法。保羅在本段問了兩個問題。第一個問題:律法是罪嗎(7)?第二個問題: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(13)?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「斷乎不是!」這兩個問題都是一些厭惡律法的人問的,保羅在本段為律法辯護,他以個人的見證經歷來加以說明,他用的代名詞是「我」,講他小時候的經歷。

保羅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:律法是罪嗎?為甚麼有這個問題?因為他之前說:「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」(5)。看來律法帶來惡慾和死亡,這才會問:律法是罪嗎?當然,律法不是罪。律法使人知道甚麼是罪,他舉出第十誡不可貪心為例。這「不可貪心」是關於內心,而其他誡命是關於外在行為。保羅從小受到嚴格的律法訓練,不會觸犯律法,他不會殺人,不會偷盜,不會姦淫,不作假見證,但內心的貪念不是行為,是看不見的。若不是第十誡說不可貪心,他也不知自己犯了這罪,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。

令人觸犯誡命的不是律法,而是罪,所以罪趁機會藉著誡命來挑起人裡面的種種貪念。如果走路遇到一個告示說:私家重地,閒人勿進。我們可能會因而躍躍欲試,想進去看看。奧古斯丁曾有一個這樣的經歷,他在16歲時和一班頑童闖進別人的園地,大力搖晃一棵梨樹,偷樹上果子,原因不是他饑餓或有需要,而是他嚮往偷東西的樂趣。他明知不對還是去做,偏要破壞規矩。所以真正的元兇不是律法,而是罪。

保羅又說:「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」(9),意思是說他小時候不懂律法,自由自在,但到了成年便要遵守誡命,罪乘機引誘他,他犯罪便死了。猶太男孩子到13歲就有成人禮,開始要向律法負責任,剛巧這個年紀是反叛性開始發動,以致保羅說:「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,反倒叫我死」(10),他所指的是罪。律法定他有罪,他就死了。他知道很多「不准這樣,不准那樣」,內心反而蠢蠢欲動。保羅一再重申,元兇是罪,不是律法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,絕對不是罪。

既然律法誡命是良善的,那麼良善的律法令人死嗎?因為他說:「誡命反倒叫我死」(10)。保羅再三強調,是罪叫人死。由於律法是那麼良善,就證明罪真是十分可怕,可怕到要借用良善的律法去害死人。譬如一個兇手殺了人被捕,經法庭審訊判為有罪而坐牢。雖然律法定他有罪,並量刑坐牢多少年,他不可以說是律法令他坐牢;他只能怪自己。所以那些厭惡律法的人,說人類問題的關鍵是律法,是大錯特錯。真正的禍根是罪。

◆香港自譽為法治地區,因有一套完善法律引以為傲。法律不准乘客在公共車廂內飲食,說明法律的責任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。當我們看見有人在車廂內飲食,違反法律,心中很不爽,因為有些人是明知故犯的。明知故犯的人是內心的罪性驅使的,因此問題不是出於法律(除非是惡法),而是人的罪性。可惜的是,社會有立惡法的傾向,將人的罪正當化和正常化,這是令人擔心的。所以惡法草案在立法會闖關時,我們要群起反對,不要讓惡法三讀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