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章至第廿一章9節是第四組經文,關於殺人和戰爭。本章所講的脗合第六誡「不可殺人」及第九誡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。「不可殺人」即不可謀殺。如果殺人是出於意外,神吩咐設立六個逃城,使無心殺人者可以住在那裡,避免有人尋仇。最後一節提到「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」(21),這不是教人報復,反而是說明懲罰的程度要與犯事的程度相稱,不能過分。若懲罰過輕,變相鼓勵邪惡和暴力。神是公正的,犯事者要為犯罪付出代價,一定要公道。若有人謀殺,就算走入逃城,也要交出來處死(11-13)。由於事關嚴謹,就規定要有兩三個見證人,才可定案(15)。祭司和審判官有責任去細細調查清楚有沒有做假見證。耶穌受審時,祭司竟然找人作假見證控告耶穌,嚴重違反這裡的吩咐。
由於神強調公道公正,所以人不可以挪移鄰舍的地界。聖經很重視地土和地域,要人承受土地,又說醫治土地,這裡說要尊重人擁有的地界。
◆新約也強調作官的是償善罰惡(羅14:1-4),所以犯法者要受刑罰。但新約也禁止人在個人關係上採取報復行為(太5:38-41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