哥林多教會的第三個問題是信徒互相告狀。信徒如果有糾紛,為何不可以打官司呢?首先,要了解打官司所為何事?「彼此相爭的事」(1)沒有具體說是甚麼,但保羅知道是「最小的事」(2),所以不會是謀殺或搶劫等刑事罪行。保羅在羅馬書說過,做官的是要賞善罰惡(羅13:3),所以若是刑事案件,當然可以告官。本章所論的不是刑事案件,而是一些小事,可能牽涉錢銀問題。在羅馬帝國,政府容許一些民族自行解決他們宗教和民間習俗中一些糾紛。由於哥林多教會的人自高自大,又屬肉體,他們會一時意氣,為了小小利益就告上法庭,由不信主的人去審理信徒之間的利益衝突。當中有信徒去告另一個信徒,動機原來「是欺壓人、虧負人,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」(8)。保羅所教導的,不是叫信徒每一個都要吃虧,或被人欺負,而是不要為了出氣而作過分的要求,為了一己之私向不信的人控告自己的弟兄。保羅反問:「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?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?」(7)
保羅認為教會應該有智慧人去審理教會內部的事。為甚麼不要被不信主的人審呢?因為將來我們會去審判他們(2)。全世界的人將來要面對基督的審判,我們與基督一同作王,亦會審判世界。如果我們有資格審判世界,我們當然有資格審理自己內部的事,特別是小事。還有,信徒將來要審判天使(3)。因為有一些天使是墮落的天使,就是污鬼邪靈,他們有些被神關鎖,有些正在迷惑列國和世人。當我們將來會審判天使,那麼今生的事,我們更有資格去審理了。所以信主的人在不信主的人那裡彼此告狀,是大錯特錯(7)。
其實要告狀的人是一些自由主義的人,很容易跟罪惡妥協。保羅說,當人跟罪惡妥協,就是不義的人,是不能承受神的國(9-10),即不得救。保羅列出十條罪: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的、偷竊的、貪婪的、醉酒的、辱罵的、勒索的,明知故犯又不肯悔改者都於神國無分。「作孌童的」即男妓;「親男色的」即同性戀者。今天有自稱為基督徒的人,公開支持同性戀,就是明知故犯,是不能承受神的國。
以上的十條罪若有人曾觸犯過,但現在已信主悔改,就「已經洗淨,成聖,稱義了」(11)。
◆凡是牽涉利益矛盾的事,都會用打官司去解決。堂會之間為了房產業權打官司,實在羞辱主名。為了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,我們要盡量避免有利益瓜葛。信徒合夥做生意,一切權責及利益分配的條款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,避免含糊不清而引起糾紛。我們不要因對方自稱是基督徒,就掉以輕心,因為基督徒也有屬靈與屬肉體之分。耶穌也被猶大出賣,我們不要天真以為基督徒就等於廉潔無私。利益衝突若是無可避免的話,我們要從本段及箴言的教訓學習處事的智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