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章這一段是關於財產的法例,目的是保障私有財產權。首先是關於偷盜。當賊人偷了牛或羊之後宰了來吃,或賣了,他就要賠償,用五隻牛賠一隻牛,四隻羊賠一隻羊,因為牛的價值大過羊,所以偷牛的賠償額比較高。如果捉到賊人,牲畜尚在,賊人就要雙倍價還。如果有人夜晚捉賊,黑夜難辨認而打死賊人,打死人的算無罪。但如果在日間打死賊人,打死人的就有罪,因為在日光日白死了,口無對證,死者是否真的是賊人都不能肯定。如果賊人被捉,無力償還,他就要被賣為奴僕(1-4)。
第二是自己牲畜走進別人田地,破壞了農作物,或燒荊棘,燒到別人的田,造成損失,必須賠償。牲畜食了人家田裡的東西,要將自己田裡最好的去賠,以表示慷慨(5-6)。
第三是錢銀交給鄰舍暫管而失去的事。古代社會沒有銀行,又無保管箱,若有人遠行,就會將家中財物交給鄰舍去託管,保管者須負上責任。如果有賊來偷,賊人須加倍償還。如果賊人捉不到,保管者要去見官,由官決定是不是保管者自己監守自盜(7-8)。
第四是關於兩個人爭一件東西,雙方各執一詞,說是自己的,須交法官去審(9)。
第五是看守牲畜,如果被偷了,看守的人要負責賠償,但如果不是偷,而是自死的,或自己受傷,或者被趕走,譬如因天氣突變或因有意外令牲畜受驚,導致四處奔走而走失,看守的人無須負責。如果有野獸殺死牲畜,看守的人要保留屍體作證據,他不須賠償(10-13)。
最後是向鄰舍所借來的或受傷或死了,本主若不在場,借的人須賠償。如果本主在場,他可以照料所借出的,如有死傷,借的無須賠償(14-15)。
◆本段關於賠償的事說明和好需要付出代價。兩個人之間有利益虧損,不能只講一聲對不起就算,而是要賠償,這樣關係才會和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