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跟以色列人所訂立的約書,有些是關於日常生活各方面,有些是關於道德的命令,有些是關於宗教節期。本章所論的是關於生活方面的律例和規範,都叫做典章。如果我們以現代人的眼光去看這些典章,其中有些或會令人費解。當時的社會跟今天相隔幾千年,相當於中國的商代,我們很難用現代人的眼光去明瞭。
首先是關於奴僕。以色列人離開埃及,不再是埃及人的奴隸,但神並沒有立刻取消奴隸制度,而是立法叫受影響的奴僕得到尊重和恩典。奴隸制度甚至多妻制度並非神的原意,但祂暫時容許,因為百姓心硬或對這方面的認知遲緩(太19:8)。神為奴僕所訂的規條,遠比周邊國家來得人道。以色列人不可強制自己的同胞做奴僕,但如果有自願做奴僕的,就可容許。有些以色列家庭因為貧窮,無能力償還債項,就會將自己或兒女賣作奴僕。這裡規定做奴僕到了第七年,必須讓他自由(2)。換句話,不可以一生為奴,除非自願(5)。
女性奴僕稱為婢女,她們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,因為古代社會女性地位很低,出來還慘過在主人家(7)。通常主人買婢女是為自己娶妻,或為兒子娶妻。如果兩者都不是,就要容許她贖身(8)。如果主人娶別的女人為妻,而不娶婢女,主人就要滿足婢女的三大需要:衣、食和性。如果三樣都無法滿足,婢女可以不用贖身而出去(10-11)。
另一段條例是關於暴力(12-27),是根據十誡中不可殺人、孝敬父母而制定出來。不可殺人是指不可謀殺,表示生命十分寶貴,到一個地步是錢不能補償的,必須由生命來補償。這裡提到死刑的四大罪狀:用計殺人、打父母、拐帶人口及咒罵父母(12-17)。兩人打架,若一人受傷不至於死,不用賠命,只用錢來補償就可以(18-19)。至於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等(24),並非鼓勵人報復,而是在公義的前提下,保護人免受過份的懲罰。如果傷了別人一隻手,就要對方以雙手或雙腳來償還,這就是過份。
懷孕婦人受攻擊而傷及胎兒導致墮胎,雖然事後婦人平安無事,但胎兒早產,傷人者要受罰(22),若胎兒已死,則要以命償命(23)。
最後一段是關於牛踏死人(28-36)。牛踏死人,牛要處死,主人無罪。但主人明知牛會傷人而不綁住,導致有人死,主人亦要死。主人對牲畜和水井都有責任,絕對要留意安全問題。
◆腹中胎兒因暴力而死須償命,可見這胎兒已被視為另一個生命,令他致死等同謀殺。墮胎就是用暴力結束未出生嬰兒的生命,所以墮胎就是謀殺。